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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康复医学会章程 ( 修改草案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新疆康复医学会 ( 英文译名: XINJIANGASSOCIATl0N OF REHABILITATl0N MEDICICINE .缩写: XARM) 。

第二条 新疆康复医学会是由全区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全区康复医学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促进康复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员的成长和提高,为卫生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新疆卫生厅和新疆自治区科学技术学会的领导,同时接受国家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新疆康复医学会工 乌鲁木齐市燕窝路 86 号 邮编 83000l 挂靠单位:自治区人民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 一 ) 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 二 ) 开展区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 三 ) 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

( 四 ) 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 五 ) 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

( 六 ) 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复器材标准及产品质量认证、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资格评审;

( 七 ) 开展民间国际、区内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 八 ) 认定个人及团体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 九 ) 举荐、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 十 ) 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 十一 )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 十二 ) 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拥护本会章程;

( 二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 ) 从事康复医疗、教学、稃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者;

( 四 ) 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 ) 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 四 ) 团体会员条例另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 三 ) 获得本会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 执行本会决议;

( 二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三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六 ) 主动宣传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就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殊情况酌情做个案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入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金区会员代表大会。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 五 ) 决定终止事宜;

( 六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 一 ) 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施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 十 ) 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 十一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 / 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 / 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地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岁,秘书长为专职 ( 如秘书长为兼职,则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 ;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疆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2 / 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自治区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新疆康复医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常务理事会委托,报新疆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兼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 二 ) 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 代表理事会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 协调与挂靠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 六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 会费;

( 二 ) 捐赠;

( 三 ) 政府资助;

( 四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 利息;

( 六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新疆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 ( 或常务理事会 ) 表决通过后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新疆科协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如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疆科协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新疆科协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疆科协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民政厅《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改,经 2005 年 11 月 30 日第四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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